彩虹事业(共产主义)委员会章程
序言
本章程由徐学宗同志领导,由吴伦伟同志以七五宪法内容为框架起草,按徐学宗同志和刘杰同志的建议修改。经过彩虹事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将本草案放在网上吸取众人意见修改完善。希望网友们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成员加入到彩虹事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学联盟为基础的,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的共产主义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彩虹事业委员会发起人员构成。 第三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总部设立于江西省万年县大源镇丰山里村,以联合或创立全国其他各地方集体经济体为目标,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计划经济体系。 第四条 集体的一切权力属于集体人民。集体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学代表为主体的常务委员会和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各地分支机构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集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彩虹事业委员会领导下的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制,建设目标为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所有制。 第六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经济组织以公司联合全国各地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统一的集体经济形式实现。 第七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保证共产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共产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实行抓学习,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共产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集体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九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认真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集体人民服务。 第十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内部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脱离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组织者领导者永远都是集体经济中的普通劳动者。 第十一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坚持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工农学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保障集体人民群众运用多种形式,形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局面。
第二章 集体机构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彩虹事业委员会发起人构成。 第十四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修改彩虹事业委员会章程,制定整个集体各项生产建设规章制度,发展组织各地分支机构,共同制定和落实整个集体经济计划和预算,负责整个集体各个文化领域建设指导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地方分支机构和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都是地方集体决策机关。常务委员会与各地分支机构为团结合作关系,不干涉各分支机构委员会构成。 第十六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各地分支机构通过自己的选举或任命方式产生一至三名代表,通过参加彩虹事业委员会扩大会议的形式参与彩虹事业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彩虹事业委员会扩大会议负责制定整个集体经济生产工作计划,协调各地分支机构的思想交流与经济交流工作。
第三章 集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集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拥护共产主义制度,落实彩虹事业委员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人民对于任何违规渎职的集体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集体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