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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农场}} 关于春和集体农场经营管理权移交协议 <br> 甲方:春和集体农场合作社 <br> 乙方:詹春生 <br>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经营管理权移交协议如下:<br> 1.乙方因为工作上班时间紧,没精力经营,再加上随从张大哥去做别处事项,无力经营春和农场。愿意将原来与长春村五组19名土地经营户流转承包来的50亩土地(包括已挖掘两个水塘)的经营权移交给现在组成的春和集体农场在职成员经营管理。<br> 2.移交经营期限:从签订移交协议日起到原乙方与相关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协议的合同终止日,即2032年12月31日为止。<br> 3.甲方在接受乙方移交经营权后,遵守原乙方土地流转合同对经营土地生产和环保要求。<br> 4.乙方前期投入,经确定核准现金价值,暂时挂帐待到三年后可由甲方逐步清偿。方式:或以生产产品偿付或现金方式偿付。<br> 5.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可由乙方提供给甲方所需的物资及配送支持。涉及到相关成本则由甲方给予相应计付。<br> 6.乙方在移交经营权后,依然负责与当地各级政府和村民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br> 7.乙方若在合同协议期中,有意归入甲方集体经营组织,可在认同和遵守甲方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可成为集体经济成员,依然按规则享受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和相关福利待遇。<br> 8.乙方在移交协议未到期时,不得无故违约中止合同。否则,在未经甲方同意无故中止合同,则赔偿甲方前期相关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全部损失。<br> 9.甲方在合同期间,不得中途退出或中止经营管理。在未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则无故中止经营,前期投入不得收回,后续经营由乙方自行决定。<br> 10.双方在执行移交合同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无故中止协议。否则,按此协议8、9条约定,由无故提出终止协议方偿付给对方带来的相应损失。<br> 11.在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影响下,不得不终止协议而无法继续经营时,经双方核实各自投入资产和资金的价值能处理变现的部分,按比例补偿给当事双方。<br> 12.在协议到期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作出是否延续合作的相关事宜,到时另行商定。<br> 13.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br> 甲方:春和农场集体负责人签字赵国春<br> 乙方代表签字:詹春生<br> 2022年1月18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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