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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洲}}
本人认为此文看似面面俱到,实际是一锅粥。物业管理堪称我国社会管理之殇,烂透了。核心的问题是开发商、物业公司、行政权力联手侵害了业主自治自管权。现在的根本问题是落实业主统一不可分割的自治自管权问题。就是物业公司管理体制把属于业主统一的自治自管权肢解由物业公司行使,架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再配合行政权的巧立名目的干预干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就是个软体、有名无实的花瓶,必然要受物业公司、街道、甚至居委会摆布。其实物业管理是业主的私事,是私法调节即民法典调节范围,与他们无干?现在有些条例、文件的说法做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有矛盾,要服从民法典。大家去读读《[[民法典]]》第277条。设计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是业主的独有权力,绝对排他的。街道、居委会应当给予指导、协助,应当是义务设定非权利设定。指导没有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性,没有指导业主依法实施也有法律效力。该文开头就写到必须在街道指导下,一下子变成业主的义务了,是说没有指导就无效的意思,全搞反了。现在确实存在没经街道指导,选举的业委会不给备案问题,这是违法的,但实践就这么整,违法的!这不是钻牛角尖,是依法还是胡来的大问题。这仅是一例,违反《[[民法典]]》的还有不少情形,此不赘述。党的作用是政治思想的指导保证,政府部门是指导、保证、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是包办代替,横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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