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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五国际干部由全体成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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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五国际设立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干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br>
第六条 第五国际中央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修改第五国际章程,制定集体经济体各项生产建设规章制度,发展组织各地分支机构,共同制定和落实集体经济体经济计划和执行,负责集体经济体各个文化领域建设指导工作,以及中央委员会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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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第五国际各地方委员会委员通过地方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委员会通过参加第五国际全体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参与第五国际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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